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试行)
为了保障法院的判决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权益能够实现,制定本曝光制度。
第一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执行和公开曝光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1、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依法申报财产或申报不
实的;
2、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拒不接受人民法院传唤、逃
避执行或下落不明的;
3、在执行过程中态度恶劣、藐视司法权威,甚至以暴力、
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的;
4、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在执行过程中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行为或财产性权利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仍
居住高级住宅、乘坐高级轿车、出境旅游、进出高消费场所等;
6、其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曝光必要的案件。
1、曝光告知。执行法官对不积极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提
前告知将对其实施阶梯式曝光措施,申明利害关系,如果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将不予曝光,否则曝光范围会一步步扩大,社会影响范围也会随之一步步扩大,并且最终的处罚措施将更为严厉。
2、法院内曝光。执行局专设执行曝光台,被执行人相关
信息一目了然。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曝光范围将从法院扩展到其经常住所地。
3、被执行人居住的村镇、社区、单位曝光。在执行法官
说服教育和采取法院内曝光措施后,将仍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在被执行人居住的村镇、社区、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曝光其不履行义务的相关情况。
4、社会媒体曝光。如果被执行人依然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即将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在省、市级曝光。对经过曝光措施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第三条 采取在新闻媒体、互联网发布公告应事先书面报院、局领导审批,本地新闻媒体可由综合处统一办理,外地新闻媒体由承办人自行办理。
第四条 督促执行公告的内容包括:
1、被督促执行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内容;
3、被督促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情况;
4、被督促执行或被处罚的原因和处罚方式;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公告中附被督促被执行人身份等自然情况。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发布督促执行公告的费用,是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中有何问题由通化中院执行局局委会解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4-07 10: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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