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审判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和《吉林省法院审判责任制试行办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则》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即对案件质量的检查评价(以下简称“案件评查”),包括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适用及法律文书质量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是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回避原则。
第二章 评查机构和评查职责
第四条 根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运行、监督、保障办法》第64条、66条规定,由本院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委员授权的案件质量评查组,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三)分析、汇总评查情况,起草、发布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四)研究、讨论、总结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或意见;
(五)就法官、合议庭对案件质量评查意见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
(六)评查组对案件质量、文书质量提出优良、瑕疵、差错或不合格意见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评查结论。
(七)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其他事宜。
第五条 两级法院应当配备政治、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或审判人员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保障评查工作质量;
中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除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外,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评查方式、范围和评查程序
第六条 常规评查。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当以半年、全年为周期,按本院结案总数及个人结案数量确定相应比例,采取随机抽取案件方式开展常规评查。中院抽查比例不低于30%,基层院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的诉讼案件中,判决、裁定、调解应依次占85%、10%和5%。
第七条 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两级法院应当根据审判执行实际,对已审结的下列案件定期、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或重点评查;
(一)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案件;
(三)本院提起再审并改判的案件;
(四)已经经过申请再审、申诉审查,仍被检察机关抗诉或建议再审的案件;
(五)被国家赔偿程序决定赔偿,并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
(六)超审理期限、执行期限较长的案件;
(七)引起当事人申诉、缠访、闹访等反响强烈、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八)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九)下级法院对本院发回、改判有明显分歧意见的案件;
(十)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需要评查的案件;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严格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度的常规评查,在下年度1月份完成。由案件评查组根据抽取评查案件的比例和类型随机抽取案号,调取卷宗(网上调卷),进行评查。
每年度的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应当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和具体评查方案,选择适当时机进行。
本院监察、信访等部门所涉案件,需要进行质量评查的,应当经院长批准。
(二)评查人员的确定。常规评查、专项评查或重点评查,在院里未特别指定或回避情况下,由案件评查组负责评查。院里特别指定的由指定的部门或人员评查。
(三)评查人员通过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审阅全部材料,对照各项评查标准提出“初评意见”,填入《案件评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
(四)评查人员持“初评意见”向评查组汇报,经评查组评议后,以多数意见形成评查意见,将“评查意见”填入《案件评查登记表》,由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五)评查人员提出“初评意见”后,改变原意见的,可重新填写《案件评查登记表》;但已经评查组评议并签名确认的,非经评查组重新评议,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初评意见”;
(六)经评查组评议或复议,意见分歧较大,形成不一致的,可将各种评查意见填入《案件评查登记表》,由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七)评查人员、评查组认为案件(文书)不合格、存在瑕疵或差错的,应当了解和听取相关合议庭、承办法官的意见;
(八)评查意见反馈。评查组对评定为不合格、瑕疵或差错的案件(文书),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承办法官书面反馈有异议的,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评查组反馈;无异议的,应在反馈单上签名后交回评查组;
(九)评查组对法官提出异议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形成复查意见后再次反馈,承办法官仍有异议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无异议的,应在反馈单上签名后交回评查组,复查意见即为评查结论。
本院审判委员会有权直接讨论评定案件质量等级。最高院、省院发改的案件,直接由审委会讨论评定质量等级,无需评查组评查。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评查案件,由评查人汇报,原承办法官列席。
(十)评查结果确定后,评查人员应当逐案撰写个案评查报告,个案评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审理(执行)情况、裁判结果和裁判依据,以及评查结果确认的依据和理由;评查组应当形成整体评查报告,整体评查报告应当包括评查总体情况、评查发现的优点和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表现、具体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等。
第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制作《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和《文书质量评查登记表》,由评查人员做好评查登记,形成评查登记台账。
评查登记表应当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承办人、合议庭、审委会意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评查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 评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查通则和细则和规定,本着对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对法院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确保评查结果和评查程序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 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评查案件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或其近亲属;
(二)评查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三)评查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价的。
第十二条 两级法院应当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审判责任制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三条 两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或本院内业务部门之间,可以视具体情况开展案件(文书)质量互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学习交流经验,共同提高审判质效。
第四章 案件质量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优良案件:
(一)办案程序规范、办案效率高;
(二)事实认定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准确无误;
(三)裁判文书制作优秀(指结案的文书);
(四)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良好。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案件:
(一)办案程序合法;
(二)认定事实清楚;
(三)适用法律正确;
(四)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评定为瑕疵差错案件。其中瑕疵无法补正,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评定为“一般差错案件”;可以补正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评定为“瑕疵案件”;
(一)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的;
(二)违反法律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不当的;
第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评定为“重大差错案件”:
(一)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四)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第五章 裁判文书评查及质量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评查是指对生效的各类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质量进行的审查评价。包括已上网和未上网的文书。
第十九条 进行质量评查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在案件评查时一并进行评查,其他裁判文书根据承办人文书总量,按判决书85%、裁定书10%、调解书5%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评查。
第二十条 两级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遵循最高院和省院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规范;
两级法院裁判文书的评查,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参照省院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质量评查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优良文书:
1、 制作格式规范,没有矛盾、重复、漏项,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2、 诉争事实、诉争焦点准确、明晰、全面;
3、 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清晰、明确,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依据充分;证据与事实间证明关系清楚,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客观、全面、准确无误;
4、 裁判理由紧扣争议焦点,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分析准确到位,对当事人意见支持与否剖析全面、观点鲜明;裁判依据合法、充分;
5、 裁判结果准确、具体、完整、处理得当;适用法律准确,条文准确、规范、完整;
6、 结构完整、层次分明、文字语句通畅;表述规范、完整;标点符号运用规范,无多字、少字、错字、白字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文书:
1、 文书名称、文号、裁判主文字词出现错误的;
2、 漏引、错引法律条文,法条引用顺序不当、重复、款、项序号错误,导致实体结果错误的;
3、 裁判主文部分遗漏、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称谓、刑期等书写错误的;
4、 裁判文书出现重大错漏,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 其他严重影响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情形的。
(三)裁判文书没有达到上述不合格文书程度的,为合格文书。
第二十二条 评查组评定为不合格文书的,依照本细节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评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长效机制。
(一)案件质量评查反馈、沟通制度。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听取相关人员及所属部门意见。
(二)内部通报、讲评制度。两级法院应当定期、不定期在本院通报或讲评评查结果。案件评查部门应及时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评查结果;
(三)评查报告制度。各基层法院、中院,每年2月末前向上级法院书面报告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
中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每年进行定期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中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根据审判工作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专项评查,并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四)整改提高制度。两级法院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总结评查工作经验,提高评查工作水平;
(五)办案质量台帐制度。建立两级法院法官、执行员办案质量台帐制度。每次案件质量或文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法官、执行员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审判绩效考评依据。
(六)通报表彰制度。对评查案件和评查文书均为优良和合格的承办法官、执行员,应当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七章 差错责任划分和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关于差错责任划分和责任免除,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2 11: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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