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委员会改革,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最高审判管理机构和最高审判质量评定和问责组织。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回避的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并报院长决定。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案件或其他议题按照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在讨论案件和有关议题时,有发表赞成、反对、保留意见或者提出新意见的权利。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和承办人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全程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并以光盘备份。合议庭书记员应当全程记录,委员原则上应当当场核对笔录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汇报人员、秘书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议题的过程、内容和结果。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录音、录像,未经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外传。
所有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及录音录像设备。
故意泄露审判秘密或者泄露审判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纪律、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取消年度绩效考评资格或降低考评等级。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讨论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案件;
(二)听取本院和全市法院或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情况,研究审判工作重大问题,掌握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推动审判质效提升;
(三)加强审判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对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对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四)总结推广审判工作、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典型经验;
(五)监督各审判管理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审判管理责任,落实审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六)对本院的案件评查结论进行认定,确定质量等级,落实审判管理职责,提高审判案件质效;
(七)其他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一致拟判处死刑或对判处死刑有分歧的;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拟宣告无罪的;
(四)拟提起再审的案件;
(五)同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六)省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七)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
(八)拟呈报信访终结的案件;
(九)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十)在全国、全省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一)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合议庭可以就下列案件报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较大分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复议后,仍未能达成一致的;
(二)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对审判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合议庭没有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经分管院领导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抗诉、发回和指令再审案件,履行会前向院长汇报制度。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题的提交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或者议题,必须层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院长、分管副院长认为案件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十五条 承办人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制作电子版审理报告和书面审理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列举定案证据并进行证据分析,归纳说明合议庭对事实、证据及争议焦点的分析意见和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应当写明有关法律根据,充分阐述其理由,并应当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等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讨论研究的案件或议题的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提交条件的于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三日将报告电子版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专网邮箱,委员应当提前审阅。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按照提交报告的先后顺序进行讨论。对需要调整讨论顺序的案件或议题应当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由主持人决定。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规程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召开由院长根据呈报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情况决定。全体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进行。
审判委员会秘书根据确定的时间及时通知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会。根据承办人呈报参会检察人员名单及时通知检察院派员参会。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时,委员应按时参加,因病、出差、学习、参加重要会议以及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审判委员会秘书。缺席委员请假情况由审判委员会秘书报会议主持人予以通报,并留存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本院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一)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审判长及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二)对本院生效案件拟提起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原承办人及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三)与讨论的案件及议题有关的庭、处、室负责人;
(四)主持会议的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的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对讨论的案件及议题发表意见,但是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委派的副检察长、检察委会专职委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委派的副检察长、检察委会专职委员列席:
(一)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二)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四)本院院长认为应当邀请检察长参与讨论的其他案件。
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本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本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会议。检察长或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会议时,可视情况带一至二名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严格实行候会制度,提交讨论案件或议题的承办人、汇报人按照会议安排的顺序依次在候会室等候。任何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议室,有特殊情况或者紧急工作需要办理,可通过审判委员会秘书接洽、转告。
第二十八条 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承办人汇报,审判长补充,庭长就相关问题加以说明。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主要研究案件的定性、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对案件事实、情节没有查明的,院长可以决定中止对该案件的讨论。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主要争点、处理意见及理由进行汇报,明确提出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点问题,本部门负责人可以进行归纳性补充发言;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案件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询问;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就案件如何处理分别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表的意见应当有具体的观点和理由。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具体发言顺序可由主持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四)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
(五)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后,应当仔细校对本人发言内容后,在案件讨论笔录后签名。
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可以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其他议题,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决议。少数人的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案件时,本院原审合议庭中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该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庭书记员负责本庭案件的记录工作,制作的笔录经到会的审委会委员审核签字后存卷。审判委员会要形成完整规范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工作由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审判委员会秘书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地记录会议讨论的全过程,在不违背各委员发言原意的前提下,可以对语言进行适当的整理归纳。
审判委员会建立审判委员会台账,每次会议制作的笔录、录音、录像,应连同书面报告一并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或相关承办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议内容。如果合议庭或相关承办单位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应提出具体理由,由分管副院长报经院长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反馈,定期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文件、规章制度、批复、请示等,根据不同职责权限,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三十五条 经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与案件审理。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承办人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各类案件评查结论进行认定,评定质量等级并提出加强审判管理和提高审判质效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或相关法院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对审委会决定有异议的,可经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每次会议后对讨论、决定的议题都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发至相关人员和部门。同时,应当把讨论案件的录音录像光盘交承办人,并办理交接手续。会议纪要连同会议记录、汇报材料及附件、相关法律文书或文本等一并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的审判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定期学习和研讨制度,学习和研讨计划、内容、方法、时间等由院长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2 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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