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回应人民期盼,完善送达制度,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就向律师随案发送裁判文书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条 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涉及向律师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裁判文书除向当事人送达外,也应向其代理律师随案发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在法院预留的地址送达确认书中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
第四条 地址送达确认书指定的受送达人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向代理律师送达。
第五条 地址送达确认书指定的受送达人为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但同时应当将裁判文书一并发送代理律师。
第六条 向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填制送达回证。向代理律师发送裁判文书应当做好记录。
第七条 向律师发送裁判文书,可采用邮寄、通知自取等方式,无需采用公告方式。
确因律师的原因无法向其发送的,送达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本规定内容与法律或司法解释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0 10:09:32
访问次数: